(2015)民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民权县民族学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民权县民族学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学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原告之父。被告民权县民族学校,住所地民权县江山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胡立兵,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公司,住所地民权县电力大道。法定代表人叶玉青,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民权县民族学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李改云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