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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8126元及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被告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