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培与谢红、范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范涛,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龙马执字第76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杨培。被执行人范涛。被执行人谢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谢红在川南机械厂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谢红在川南机械厂的住房公积金收入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旭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