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反诉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王某某的父亲。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2日,原告王某某向彬县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5月,彬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2015年6月3日,本院受理。2015年9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期间,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2015年8月17日,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反诉状。2015年9月15日,本院依法通知其在7日内交纳反诉受理费78.50元,期间届满该公司未交纳。本院认为,王某某撤回对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反诉受理费,应当按其撤回反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本案本诉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钟代审 判员 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银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