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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第00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吴敏与吴玉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吴玉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第00594-1号原告:吴敏,女,52岁,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吴玉莲,女,45岁,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诉被告吴玉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吴敏负担。审判长  何艾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