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22号原告吴江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8元,由原告吴江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胜芝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知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