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终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古丈县人。委托代理人龙代云,男,1945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系李某某表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古丈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忠友,男,1964年4月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古丈县人,系杨某某之父。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霞审 判 员 龙少松审 判 员 彭继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利春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