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综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通达纺织有限公司、刘承平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邹平县通达纺织有限公司,刘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综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周飞。被执行人邹平县通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好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承平。被执行人刘承平。申请执行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通达纺织有限公司、刘承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沪贸仲裁字第40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9553415.87元,已执行0元,尚欠9553415.87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法院查封财产无法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沪贸仲裁字第40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云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