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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执字第0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国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清,王德新,刘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226-3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清,农民。被执行人:王德新,无职业。被执行人:刘光田,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9月8日、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德新、刘光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德新工行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元;二、划拨后对被执行人王德新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元审 判 员  黄 氢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