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扬州市海陵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泓利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海陵化工有限公司,陕西泓利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海陵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如安,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泓利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鑫,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泓利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海陵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泓利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泓利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海陵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陕西泓利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海陵化工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泓利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