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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蔡述行与陈兆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述行,陈兆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蔡述行。被告陈兆楼。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述行与被告陈兆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蔡述行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