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蔡述行与陈兆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述行,陈兆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蔡述行。被告陈兆楼。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述行与被告陈兆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蔡述行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