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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大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1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5061541-6。法定代表人颜克云,该行行长。田毅,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兰京城,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贺大兴,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6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176151-0。法定代表人宋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被告贺大兴、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尤良刚审 判 员  吴继全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