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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委托代理人杨礼义,资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民心寺镇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周某甲,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礼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恋爱,于1997年6月30日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4月28日生育长女周某乙,于2008年4月27日生育次子周某丙,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在婚生子周某丙��生后不久,被告就开始找原告吵闹,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已经有了外遇,被告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逾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原告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2、婚生女周某乙、婚生子周某丙随原告李某某生活,被告周某甲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被告周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恋爱,于1997年6月30日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4月28日生育长女周某乙,于2008年4月27日生育次子周某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离家出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逾两年,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口信息复印件、结婚证、资中县双龙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周某乙的证词、凌某某的证词、周某的证词、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不珍惜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逾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周某甲现下落不明,且婚生女周某乙自愿选择随原告生活,为了子女有更好的成长环境,原告请求判决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周某乙、婚生子周某丙随原告李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勇审 判 员  肖荣武人民陪审员  陈开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闵厚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