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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81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程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