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81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程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