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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长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力菲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长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姚力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15号原告湖南省长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曲货,董事长。被告姚力菲,女,1965年5月2日出生,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长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力菲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7日内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向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附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