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和平申请执行人唐峰、唐建国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和平,唐峰,姚俊杰,吕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雷和平,男。被执行人唐峰,男,。被执行人姚俊杰,男。被执行人吕迪,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峰、姚俊杰、吕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峰、姚俊杰、吕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唐峰、姚俊杰尚在服刑、被执行人吕迪尚成年,均没有执行能力而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刘琨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远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