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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奥奔工具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初字第56号原告浙江奥奔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剑豪。被告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子平。原告浙江奥奔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奥奔工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奥奔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奥奔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奥奔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葛一兰助理审判员  陈晓欢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