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金婺北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祁昌与李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祁昌,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5)金婺北商初字第693号原告江祁昌。委托代理人傅永照,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28日约定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向被告转账出资款4.5万元,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履行出资与注册新公司的义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原告返还出资,均被拒绝。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出资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根据《网游增值服务网站股东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合伙开办公司的的合伙人除原、被告外,还有两位合伙人,原告仅起诉被告,不符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祁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媛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