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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何小燕,蒋婷婷等与陆庆明,马穆哈麦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儒,何小燕,蒋晨晨,蒋婷婷,蒋念,马穆哈麦德,兰州新风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东岗支公司,陆庆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861号原告吴启儒,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何小燕,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蒋晨晨,女,200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蒋婷婷,女,200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蒋念,男,201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剑,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同时系原告吴启儒、何小燕、蒋晨晨、蒋婷婷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马穆哈麦德,男,1982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兰州新风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北关村256号256号,组织机构代码07041033-9。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翼,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0号,组织机构代码22438698-5号。负责人毛丰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养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东岗支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6号,组织机构代码92438344-3。负责人徐功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养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庆明,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层,组织机构代码66642687-6。法定代表人DanielMartinBridg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启儒、何小燕、蒋晨晨、蒋婷婷、蒋念与被告马穆哈麦德、兰州新风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东岗支公司、陆庆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2014年11月15日6时30分左右,蒋本明驾驶陆庆明所有的渝ADL8**号小客车,至国道213线694KM+600M(四川省松潘县安宏乡德胜村)弯道处时,因在弯道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占道行驶,与相向行驶的由马穆哈麦德驾驶的甘A56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渝ADL8**号小客车驾驶人蒋本明及车内乘客余洋、文安全、蒋国强、蒋本志、吴凤珍、李明秀、卿能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6日,经四川省松潘县交警大队认定,渝ADL8**号车驾驶人蒋本明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甘A566**号车驾驶人马穆哈麦德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四川省松潘县,被告兰州新风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东岗支公司住所地均在甘肃省兰州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应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巫 松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