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谢某某,女,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程某某,男,1991年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朋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