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童永清、王美香等与义乌市能嘻饰品商行、赵能嘻等追偿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永清,王美香,童爱美,童爱玲,童昌江,义乌市能嘻饰品商行,赵能嘻,鲍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930号申请执行人童永清。申请执行人王美香。申请执行人童爱美。申请执行人童爱玲。申请执行人童昌江。被执行人义乌市能嘻饰品商行。负责人赵能嘻。被执行人赵能嘻。被执行人鲍向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永清、王美香、童爱美、童爱玲、童昌江与被执行人义乌市能嘻饰品商行、赵能嘻、鲍向君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3月6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长春二区14幢5号的土地使用权与坐落于义乌市长春二区23幢5-1、5-2、5-3号的房地产,以上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9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