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林诉被告宝鸡市远征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宝鸡市远征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479号原告董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师正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师丽萍,女,汉族。被告宝鸡市远征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孙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欢,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诉被告宝鸡市远征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景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