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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丽梅、黄静霞与徐铤、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黄静霞,徐铤,钱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王丽梅。委托代理人尤卫忠,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佳。原告黄静霞。委托代理人尤卫忠,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佳。被告徐铤。被告钱莉。原告王丽梅、黄静霞诉被告徐铤、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徐铤、钱莉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徐铤、钱莉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尤卫忠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梅、黄静霞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从2015年2月11日始按年利率20%计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铤未作答辩。被告钱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铤、钱莉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被告徐胜向原告王丽梅、黄静霞借款40万元,2014年6月20日,原告黄静霞通过银行转账汇给被告徐铤196000元,2014年6月25日原告王丽梅通过银行转账汇给徐铤20万元,徐铤收到款项后出具了借条给两原告。2015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徐铤催讨借款,被告徐铤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收回了原借条,借条载明,今欠王丽梅、黄静霞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本人徐铤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归还,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借款人:徐铤,3206,2015年2月5日。之后,原告王丽梅、黄静霞因向被告徐胜、钱莉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王丽梅、黄静霞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借条、婚姻登记证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铤作为借款人向原告王丽梅、黄静霞借款人民币396000元,有原告王丽梅提供的银行转账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定被告徐铤向原告王丽梅、黄静霞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96000元。被告徐铤、钱莉系夫妻关系,被告钱莉应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胜的债务,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两被告,现原告王丽梅、黄静霞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徐铤、钱莉归还借款5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1日始按年利率20%计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日为止,从被告收回原借条,重新出具两原告借条,并载明欠两原告五十万元之事看出双方有利息约定,但超过了银行贷款的利息,本院认为,利息及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逾期还款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故本院支持原告按396000元为本金并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被告徐铤、钱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铤、钱莉归还原告王丽梅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丽梅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请注明案号)。二、被告徐铤、钱莉归还原告黄静霞借款人民币196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按照年利率20%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丽梅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470元,由原告王丽梅、黄静霞负担2594元,被告徐铤、钱莉负担987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丽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汪须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