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谢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828号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8017453-7。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玉伟,男,该联社观坝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小花,女,该联社法律事务部职工。被告谢小彬,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观坝村复兴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截止到2015年10月8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提出缓、减、免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税新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