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长沙志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6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志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志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志斌物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申请续冻需在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罗波执行员 文 杰执行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