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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世杰与楚殿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杰,楚殿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黄世杰,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张春英,女,196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楚殿乐,男,192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黄世杰诉被告楚殿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 晶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