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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江雪珍、柴素英与柴素英、郎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雪珍,柴素英,郎其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双方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625号原告:江雪珍。委托代理人:柴敏琴。被告:柴素英。被告:郎其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雪珍诉被告柴素英、郎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雪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雪珍申请撤回对被告柴素英、郎其玉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雪珍撤回对被告柴素英、郎其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预交2500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江雪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