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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国士红与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士红,隆尧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132号原告国士红。被告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尧县柴荣大街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尹迎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靳光辉,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法制股股长。原告国士红诉被告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国士红认为被告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国士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人民陪审员  陈彦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昕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