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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艳茹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299号原告张艳茹,女,回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黄昆、罗保贤,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巴春玉,行长。原告张艳茹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170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聂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