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闻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闻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闷,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闻喜县人,农民。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闻喜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宣告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国锋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柴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樊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