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鲁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冠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书凯、于蕾、陈超、房玉霞、王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621-1号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告:淄博鲁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凯,经理。被告:淄博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玉霞,总经理。被告:淄博冠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曙光,总经理。被告:李书凯。被告:于蕾。被告:陈超。被告:房玉霞。被告:王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鲁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冠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书凯、于蕾、陈超、房玉霞、王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鲁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冠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书凯、于蕾、陈超、房玉霞、王曙光价值3559747.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鲁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冠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书凯、于蕾、陈超、房玉霞、王曙光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559747.4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继波审判员 高远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晋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