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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志平与张忠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平,张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平,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保当镇补拉湾村。被执行人张忠会,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保当镇东北湾村。杨志平与张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忠会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8日杨志平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400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40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杨志平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新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