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齐冲,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冲与被告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前双方接触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差异很大,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分居已有数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陈冠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件;2、被告缴纳保费的发票一张3、银行存款业务回单24张。被告郑某答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不是事实,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父母没有抚养过孩子,被告与原告从未分居过。被告郑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件、缴纳保费的发票没有异议,对银行存款业务回单有异议,原告给被告的汇款都用于日常开支及购买保险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吴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06年5月3日婚生一男孩叫陈冠成,现在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吉利牌冀J×××××号轿车一辆及益馨馒头房内设备。有夫妻共同债务:为购车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男孩陈冠成跟随被告生活,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表示同意,故婚生男孩陈冠成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抚养费参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分行业农林牧渔业工资每年15410元标准计算,原告应支付抚养费每月15410÷12×25%=321元。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吉利牌冀J×××××号轿车一辆现价值45000元,原被告共同经营的馒头房内设备现价值20000元,被告即不予认可,也不申请价值鉴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认定,吉利牌冀J×××××号轿车及馒头房内设备归被告所有,因原告只要求分割轿车,放弃分割馒头房内设备,故被告给付原告该轿车现有价值的一半即22500元。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被告名义在保险公司给婚生男孩陈冠成投保的两份保险,因原告仅提供有一份缴纳保险费的收费票据和一个保单号,未提供该两份保单合同,故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购车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未偿还贷款由原被告平均承担。对于原被告主张的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相互不予以认可,故本院均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陈冠成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每月321元的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2015年11月至12月的抚养费6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自2016年始,每年的1月1日前付清当年全年抚养费,依次类推;三、夫妻共同财产吉利牌冀J×××××号轿车及益馨馒头房内设备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轿车分割款2250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为购车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未偿还贷款(未偿还贷款数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由原被告平均承担。本判决第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宁金风人民陪审员 李方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丽芳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