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包明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明万,郑孔明,官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包明万,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孔明,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官晓静,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关于包明万申请执行郑孔明、官晓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孔明、官晓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