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00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薛长青与淮安诚利达服装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0776-1号申请执行人薛长青,无职业。被执行人淮安诚利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华清路。法定代表人林镇铭,该公司董事长。薛长青与淮安诚利达服装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淮安诚利达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薛长青维修款计人民币33373.27元,并负担诉讼费用3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淮安诚利达服装有限公司4400元,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档案查封。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被执行人440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