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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行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爱莲与奎屯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伊州行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莲。上诉人李爱莲因要求奎屯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并确认迟延交付行为违法予以赔偿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起诉人李爱莲诉请奎屯市公安局交付护照系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李爱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李爱莲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奎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奎屯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或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另行指定其他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事实与理由是: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爱莲之诉求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爱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小红审判员  张学珍审判员  胡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鲁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