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傅运姣赌博罪2015刑初232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3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出生地湖南省华容县,户籍地为湖南省华容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曾祥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尚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傅某在本市白云区某镇某巷XX号XXX房,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提供场地给他人进行“三公”赌博的方式聚众赌博。4月24日1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傅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88张及赌资人民币5010元、赌具扑克牌1副。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场地不是其提供,其只收取200元的宵夜钱,之前也没有容留他人赌博过。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有坦白交代情节,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的身体情况,她被抓获前曾多次做过手术;被告人作案时候较短,获利较少。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傅某在本市白云区某镇某巷XX号XXX房,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提供场地给他人进行“三公”赌博的方式聚众赌博。4月24日1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傅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88张及赌资人民币5010元、赌具扑克牌1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傅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23日晚22时许,有民警进来白云区某镇某巷XX号XXX出租房检查,看到其等在房间里面聚赌,就叫其等不要动,当场把其等控制住,并在现场抓获一些赌资和赌资扑克牌,还在其的出租房里找到一些六合彩投注单。出租房是其2014年年底以每个月300元租的,是白云区某镇某巷XX号XXX出租房,平时经常有人在其那里打麻将,平时他们都给其50元。那天其等赌“三公”每盘的赌注大约是100至200元,大约赌了一个小时。麻将台和扑克牌是其提供的。民警在其的出租房里找到了大约88张六合彩下注单,都是2015年3月和4月份的下注单,也有今晚的下注单,平时其就在出租房里卖六合彩,经常有人在其那里下注六合彩的,因为六合彩每周开三期,其一般是每周的星期二、四、六卖的。每一期的下注金额大约是5千到1万元。有些人是直接到其出租房里买的,有一些顾客打电话给其下注的,稍后再给其现金,今晚也有人下注,金额一共卖了15000元左右,有一些是电话下注,还没有收到钱。证人邱某的证言,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23日晚上21时许,其去白云区某镇某巷XX号XXX房看到那里有几个人在用扑克牌赌“大吃小”,其就在旁边看了一会,然后也一起赌了,后来又来了几个人,其在那里赌了几把。其等是以扑克牌“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23日晚上22时许,其独自一个人去到白云区某镇某巷XX号XXX房玩,因为其之前也经常去这里,有时候也在那里赌博,这次过去,其看见已经有几个人在用扑克牌赌“大吃小”,其就凑过去一起赌了,还交流一个老乡周某乙一起来赌,后来陆续有人来参与赌博,大约有十几个人,其在那里赌了十几把,大约凌晨O时,警察过来检查,告知其等涉嫌赌博,就把其和另外一些人一起带到公安机关了。其等是以扑克牌“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是一个女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赌博所用的扑克牌也是她的,其只知道她姓傅,她是湖南人,约50岁,身高约158公分,身体较胖,长发染黄色,圆脸。打完牌会给她一两百块作为补偿,她是知道其等在那里赌博的。姓傅的女子也收六合彩,其看见有人在她那里买六合彩,但是其自己没有买,别人卖多少其也不知道。经其辨认,傅某就是2015年4月24日白云区某镇某巷XX号XXX房赌博案中提供场所和赌具的女子。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彭某、黄某、廖某、宋某、曾某、腾某的证言,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23日晚上,白云区某镇某巷XX号有人“打三公”赌博。证人周某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23日22时许,其来到谢某XX巷XX号赌博的地方,其到的时候大概有十几个人在里面赌“三公”,其去到后也玩了几盘,后来把带去的一百多元输掉了,然后其就一直在那里看,到了凌晨的时候,就有便衣民警过来检查,发现这里赌博,于是就把其等带回派出所调查,并缴获了现场的赌资和一些六合彩的单据,其等是以打“三公”的形式赌博。该场所是一个姓傅的女子提供的,平时是他她住在那里,平时也有人去那里打牌或是打麻将赌博,该女子年约30多岁,身高156厘米左右,黄头发,其能辨认出此人。其不知道有没有人在那里放高利贷,其带了140元来赌,其在2014年7月左右就发现该赌博场所了,有时有七八个人,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人在那里,其不知道该场所有没有提供六合彩赌博。经其辨认,傅某就是2015年4月24日白云区某镇某巷XX号XXX房赌博被抓的人,辨认她是档口老板。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23日晚上20时许,其去到广州市白云区某镇XXXX物流门口的一间士多店,当时其问店里的一名中年妇女有没有六合彩买,当时那名中年妇女说有,然后其就问她如何购买,当时她给其说了之后,其就用20元向其购买六合彩,当时是购买了特码生肖鸡,中年妇女拿了其的钱就写了一张收据给其,其买了六合彩就回到白云区某镇XXXX物流内搬运货运。大约过了一小时,其搬完货后就坐出租摩托车去到谢某XX巷XX号XXX房,当时其进入XXX房就看见有十几个人围在一张麻将台以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于是其就走过去参与了赌博,后有派出所民警来检查,现场查获其等在进行赌博,后来派出所民警就把其等口头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其等是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把下注最少十元,最高多少其也不清楚。经其辨认,傅某就是2015年4月24日白云区某镇某巷XX号XXX房赌博被抓的人,指出她是档口老板。证人颜某的证言,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23日晚上22时许,其到谢某XX巷XX号XXX房,其去到屋内是有十几个人在玩牌,他们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其是第二次去老板娘那里赌博。证人周某丁的证言,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24日凌晨0时许,其去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巷XX号XXX房去找其的老乡傅某,其看到有十几个人围在一张麻将台上打“三公”,其老乡就是那里的房东,其去到后就跟其其中两个老乡在聊天,过了一个多小时,公安机关来到其老乡傅某的出租屋内把在打“三公”赌博的人和其等在聊天的三个人一共十几个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那个场是其的老乡傅某开的,在那打“三公”的地方也是她租的。那个赌场是三个人,分别是其的老乡傅某、老邱、老陈开的,他们把抽水的钱平分,其知道傅某还帮六合彩庄家负责开单。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23日晚上22时许,其到某巷XX号X楼XXX房老乡傅某处看电视,其去到时有6、7人在玩牌,他们是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其找个凳子坐下来看电视,玩牌的人有些走了,又来了几个人,23时许,有派出所警察来到屋内,检查发现有赌博行为,将其等十几个人口头传唤派出所接受调查。其等是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三张牌加起来点数大的就赢了,赌注有几十到两百元不等,其没有参与赌博,其只是坐在屋内看电视,参与赌博的人有老乡傅某,还有8、9个参与赌博的人其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他们轮流坐庄发牌,有几个人在屋内看电视,其见到参与赌博的人或者他们的照片应该能辨认,是傅某提供的赌博场所和赌具,她知情,平时傅某提供麻将台给别人赌博都要抽水,昨晚赌博其不知道她有没有抽水,其不清楚组织者发起人是谁,其偶尔去傅某处玩的时候都见到她那有人赌博,赌博中没有借贷放债的情况。傅某,女,年约45岁,身高约1.6米,是湖南省华容县人,她在谢某XX巷XX号X楼XXX房住了有两年多了,靠提供麻将台给别人赌博抽水和提供六合彩下注。其见到她接受别人到她那或者通过电话下注六合彩的号码,她开收据给别人,下注具体金额其就不清楚了。其没有下注六合彩,其没有财物被扣押,现场警察扣押了赌博的扑克牌。经其辨认,傅某就是2015年4月24日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8队顺和十一巷22号103房赌博被抓的人,其以前看过有人在她那里买过六合彩。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该证据证实了涉案现场的特征情况。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该证据证实了现场缴获的无主赌资2010元已被依法暂扣。赌资、赌具照片、单据照片,该证据证实了现场缴获的赌资、赌具、单据的特征情况。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证据证实了参赌人员已被依法行政处罚。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该证据证实了相关犯罪工具、赌资等已被收缴扣押。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了本案的来源及抓获本案被告人傅某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对于被告人傅某提出的场地不是其提供,其只收取200元的“宵夜钱”,之前也没有容留他人赌博过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傅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之前有将租住的涉案房屋提供给他人赌博,并每次收取好处费,其也供述事发当晚的赌具是由其提供的;并有证人周某丙、颜某、周某丁、曹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傅某并非只有被抓获的当晚聚众赌博;且仅就其供述的收取费用,已远超过正常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服务费用。综上,对于其的以上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交代情节,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傅某当庭拒不承认其提供场地聚众赌博,并将非法所得辩解为“宵夜费”,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供述在2013年曾因“六合彩”赌博被行政处罚过,说明其明知赌博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但仍然继续从事“六合彩”赌博,主观上未见有明显的悔罪态度,对于这一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50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赌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人民陪审员 黎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