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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30-1号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鹿山街道南山村后石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平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波,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工业园区昆仑山路38号。法定代表人:仇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被告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2015)曹执字第982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16万元。为此,原告提供现金13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2015)曹执字第982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1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