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汤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0号原告汤某,宜都人。被告袁某,重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审判员 戢运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