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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汤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0号原告汤某,宜都人。被告袁某,重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审判员  戢运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