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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史艳梅申请执行贾慧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艳梅,贾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史艳梅,女,1973年11月5日生,山西省阳泉市郊区XX村。被执行人贾慧刚,男,1979年6月3日生,山西省昔阳县XX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昔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贾慧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慧刚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贾慧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慧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中昔阳县新建路支行的存款47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路如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