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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某,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