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某,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