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恒诉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恒,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34号原告:谢恒,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负责人:张春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恒诉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恒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烜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