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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李玉清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75号罪犯李玉清,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肇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09117.42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6月12日以(2008)粤高法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李玉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玉清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1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玉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该犯因脑中风后遗症致肢体残疾二级,被监狱认定为残疾犯;该犯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的往来款少、消费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残疾罪犯认定审批表、诊��证明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系残疾犯,又系严重暴力犯,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