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杨云三申请胥天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三,胥天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杨云三,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8日被执行人胥天安,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云三与被执行人胥天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人决定通过其他非司法手段解决双方争议,申请执行人杨云三自愿撤销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靖县人民法院(2014)永靖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斌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