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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杨云三申请胥天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三,胥天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杨云三,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8日被执行人胥天安,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云三与被执行人胥天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人决定通过其他非司法手段解决双方争议,申请执行人杨云三自愿撤销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靖县人民法院(2014)永靖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斌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