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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4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民凯与谢世忠,周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368-3号原告陈民凯,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周燕,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朱小莎,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谢世忠,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赵波,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凯诉被告周燕、朱小莎、谢世忠、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民凯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民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交纳2300元,由原告陈民凯负担。审判员  郑世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