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与潘理达、潘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潘理达,潘小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544号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考塘村168号1层101、2层201、3层301。法定代表人倪晓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志平、吴冬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理达,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潘小亮,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理达、潘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笑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