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潘某与华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18号原告潘某,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华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华某某健康权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紫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