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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潘某与华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18号原告潘某,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华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华某某健康权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紫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