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与徐树亮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徐树亮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1149号原告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金茂广场4-4113室。法定代表人马卫,主任。委托代理人梁栋超,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徐树亮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庭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全部由原告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树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