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法执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谷建国与济南名洋胶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法执字第312-1号谷建国申请执行济南名洋胶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9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已查封的房产暂时不宜处置,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济阳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怀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