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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2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希汉,刘玉永,刘安星,刘元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2046-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贾希汉。被执行人刘玉永。被执行人刘安星。被执行人刘元帅。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希汉、刘玉永、刘安星、刘元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9)川商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希汉、刘玉永、刘安星、刘元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亚冬 搜索“”